繼北京、廣州等地之后,深圳地區也禁止了網貸P2N模式。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深圳金融辦發布的整改要求,除了封殺各種債權轉讓之外,金交所、典當行、小貸公司等多類第三方資產對接也遭禁止。在分析人士看來,這宣告著P2N模式終結,使平臺資產端進一步收窄。
深圳設定網貸平臺三條“紅線”
10月10日,有消息稱,深圳市金融辦已經向部分平臺下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簡稱《整改要求》)。北京商報記者從深圳某平臺高管處求證到上述消息。
《整改要求》全文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應盡未盡義務、違反十三項禁令(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違反風險管理要求、違反科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范、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信息披露、其他風險要求,共計八大項148條。據了解,該《整改要求》在5月就陸續下發至部分平臺,接收到《整改要求》的平臺先行根據整改要求的規定進行自查,之后當地金融監管部門會進行現場檢查。上述深圳平臺高管表示,目前每周都會向市金融辦報送平臺運營數據。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于百程表示,深圳的整改要求和北京一致,具體還看執行的嚴格程度。深圳監管方在整改中,采用的是對大平臺重點監測的方式,10億元待收以上平臺的現場檢查已完成。
《整改要求》指出,網貸平臺禁止“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其中明確提到網頁和平臺上不得有理財字樣以及預期收益率等理財產品的特征信息。另外,網貸平臺禁止“設立風險保證金、準備金、備付金等提供擔保,或者以此進行宣傳”。
麻袋理財研究院總監路南表示,深圳整改細則在各地整改要求中堪稱最嚴,設置了三條“紅線”,第一,不能自我增信,任何形式都不行;第二,不能證券化和打包債權;第三,禁止賣理財產品。
民投金服CEO陳明表示,深圳網貸“148條”使《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條文有了權威解讀,總體較為嚴格,包括對風險備付金、散標打包、融資租賃合作等一刀切。
P2N模式全面遭禁
事實上,早在今年3月,北京監管部門向轄區內網貸平臺下發《網絡信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其中就特別規定禁止網貸平臺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產品、對接典當行、對接保理公司、對接小額貸款公司、對接擔保公司等其他形式。深圳《整改要求》也有類似規定。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在2015年P2N模式風行時,廣州就曾發文禁止。2015年廣州市金融局發布了《關于清理規范我市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廣州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直接通過P2P網絡借貸平臺、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等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外部融資,或將貸款資產和貸款資產收益權直接(或包裝后)通過P2P網絡借貸平臺、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等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轉讓。
易觀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李子川表示,P2N模式下資產端不是單一融資方,資金流向難把控,其他地市應該也會跟隨這一監管原則。
在依靠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小貸等渠道發展資產端的P2N模式中,網貸平臺的資產主要來自于合作機構,投資人不直接對接借款人,而是直接對接貸款機構。據了解,網貸平臺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的模式可分為推薦合作、債權轉讓和金交所合作三種模式。目前,網貸平臺與金交所合作的模式已被叫停。平臺與機構推薦合作模式是P2N平臺中最常見的一種模式,即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合作機構向平臺推薦借款人,由合作機構先進行風控審核,借款人通過平臺直接與投資人完成借貸交易,由合作機構提供擔保,承諾保本保息。
陳明表示,《整改要求》中對多類第三方資產對接的隔離禁止將宣告P2N模式終結,使平臺資產端進一步收窄,平臺合規備案與生存難度進一步加大。
路南認為,P2N模式比較明顯的特點是,投資人對接的對象是貸款機構,網貸平臺有可能演變成為貸款機構的渠道商。過于依賴合作機構很難有效控制風險,再加上P2N模式會涉及到類資產證券化,與監管背道而馳是其被禁的主要原因。
網貸資產端再承壓
在分析人士看來,《整改要求》是對網貸監管辦法的落實。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薛洪言指出,某種程度上,P2N模式違背了網貸平臺的定位《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貸平臺“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服務”,在P2N模式下,投資者與最終的借款人已經不是直接借貸關系,更多的是一種債權轉讓行為,同時《暫行辦法》也明確禁止網貸平臺“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所以,結合各地的整改要求來看,P2N模式屬于禁止性行為。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自去年以來,不少平臺將P2P業務做了拆分處理,公開資料顯示,目前已有積木盒子、人人貸、陸金所、網信理財、鳳凰金融、玖富、團貸網等多家平臺將P2P業務獨立運營。目前,這些互金企業拆分的做法大體相同,將P2P業務拆分并進行獨立運營,網絡平臺集結為綜合理財服務平臺。
在路南看來,拆分主要是考慮規避網貸越來越嚴格的監管,拆分P2P業務后,既可以達到合規要求,也避免了非P2P業務受到過于嚴厲監管規則的制約,有更大的業務空間。但對于混業經營的互金平臺來說,在各類金融業務的實際運營中,還需要保證運營平臺主體的不同以及不同種類金融業務之間的相互獨立,確保財務賬戶、信息系統、經營決策等方面有效隔離。在網貸監管要求越來越嚴厲的背景下,拆分P2P業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拆分后各板塊仍要符合穿透式監管的原則。在穿透式監管下,業務沒有有效隔離的“打擦邊球”行為仍難逃監管約束。
在談及《整改要求》對平臺的影響時,路南指出,資產端斷絕了除小額網貸外的一切可能,此前平臺開發的各種花樣翻新的資產端合作形式全部面臨整改清退。 北京商報記者 劉雙霞/文 宋媛媛/制表
涉及P2N模式的監管要求
2015年 廣州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直接通過P2P網絡借貸平臺進行外部融資
2017年3月 北京
禁止網貸平臺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融資租賃 公司產品、典當行、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
2017年9月 上海
網貸平臺禁止開展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各類專業放貸機構及各類金融機構的債權轉讓業務
2017年10月 深圳
金交所、典當行、小貸公司等多類第三方資產對接模式被列為整改項
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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