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間借貸利率應具有一定靈活性
證券時報記者 胡飛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改委在聯合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將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這一信號引起借貸機構和民間金融圈的熱議。
目前沿用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2015年最高法根據當時貸款基準利率作出的“兩線三區”司法解釋,即年利率24%以下屬于司法保護區,24%~36%為自然債務區,法院不予保護,但當事人若愿意履行,法院也不反對;超過36%為無效區,屬于違法放貸。
有市場聲音傳出,最高法可能參照一年期利率4倍即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劃出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目前1年期LPR為3.85%,這意味著上限將不超過15.4%,較目前的24%大幅下降。
確實,隨著近年利率市場化改革大力推進,貸款利率上、下限已放開,利率參照市場化LPR報價定價有一定合理性。加之今年疫情沖擊,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突出,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亦是應景之舉,有利于市場主體降低資金成本,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而言,過低的民間借貸利率,將使得放貸機構因為風險成本高、無利可圖而退出,或導致大范圍“無錢可借”情形。
當前市面上一些主流借貸機構利率方面,微信中的“微粒貸”和支付寶中的“網商貸”年化利率分別為16.42%和12.2%,一些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年利率也緊貼24%。這意味著,擁有微信等強大流量和風控技術優勢的微粒貸尚且利率超過16%,其他獲客成本、運營成本更高的機構要將利率壓降到15.4%,可能會“壓力山大”。這將直接逼退不少沒有利潤空間的放貸機構。
要知道,走向民間借貸的企業和個人,往往因為缺乏足夠資產抵押、信用不夠好,是銀行大機構“嫌棄”的市場主體,尤其廣泛存在于農村地區。如果民間借貸機構大范圍退出,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和個人,可能不得不采取避開管制的方式來獲取更高昂的融資成本。
畸形、過高的民間借貸利率應該受到嚴厲監管和打擊,但利率的高低,需要視不同信貸產品、不同借貸環境區別對待,不能“一刀切”用固定的年化利率來衡量。比如,有些民間借貸是短期急用,可能只是幾個星期的周轉,對于一些急切解燃眉之急的借款人而言,稍高一點的利率也愿意接受。這時,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利率設定也應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責任編輯:李偉)